雅安市川雅建设有限公司

荥经县华鑫建筑设备租凭站与雅安市川雅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民初4160号之一
原告:荥经县华鑫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荥经县六合乡水池村上组,注册号513123600076204。
经营者:***,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市川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荥经县严道镇金宇广场1-2-28-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2210903275J。
法定代表人:石章跃,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荥经县华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雅安市川雅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荥经县华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8年7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荥经县华鑫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荥经县华鑫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荥经县华鑫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