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华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803执保1903号

申请人:四川省华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

省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世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刚,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鹏榉,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赵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华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已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东城根街支行4402××××XXXX账户内的存款6392204.72元的冻结,并冻结了该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本院作出的(2020)川1803民初13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本案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