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03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华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世超。
委托代理人:张莉,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华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以四川省华蓥永兴建筑有限公司名义在雅安市雨城区享有应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以四川省华蓥永兴建筑有限公司名义在雅安市雨城区享有的应收款在50650元范围内予以扣留。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