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802执异31号
案外人四川省华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虎啸桥南路86号4层。
法定代表人杨世超。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9年4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镇民力村4组。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9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槐树街三段57号。
本院在执行**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四川华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锋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对本院作出的(2020)川1802执625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20)川1802执6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华锋公司以与***当面沟通结算为由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期间,华锋公司有权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华锋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四川省华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王 强
审判员 王雅江
审判员 周 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邓宇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