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华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325执1080号
申请执行人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多扶镇西三井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华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华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8)川1325民初12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应于2018年6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40000元,于2018年9月20日前支付余款140717.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支付义务。
2018年8月21日,本院依法询问西充县泓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工程部主任***,其陈述被执行人四川省华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充县泓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有一百余万元工程款收入未支取,待审计完毕后支付。被执行人四川省华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充县泓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一百余万元工程款收入具有可能性,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四川省华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充县鹤鸣奄水厂取水工程项目)在西充县泓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285000.00元。扣留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