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得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资阳市得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伯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资阳市得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4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53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资阳市雁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资阳市得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娇子大道北二巷333号。
法定代表人罗黎。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资阳市得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