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得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资阳市得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资阳得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2002民初4401号之一
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营业场所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二段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560736833J。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行员工。
被告:资阳市得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北二巷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662796204R。
法定代表人:罗黎。
被告:四川省资阳得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北2巷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17564110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姜艳,女,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男,196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罗黎,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资阳市得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资阳得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艳、***、罗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63元,减半收取25282元,由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负担。
审判长徐旭
人民陪审员于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鄢丽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