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蓝绿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蓝绿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衡阳华耀城商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407民初580号
原告:湖南蓝绿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48号融科三万英尺公寓8号栋住宅1519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华耀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华耀城招商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龙龙,该公司法务。
原告湖南蓝绿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华耀城商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蓝绿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蓝绿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衡阳华耀城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蓝绿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蓝绿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