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腾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环境水务建设有限公司、成都伊夏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6383号

原告:***,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重庆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涛,重庆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环境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上街131号7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桂峰,国浩律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珠,国浩律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伊夏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火车北站东一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溢,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平,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置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盛西路2号3栋4层2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盛。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川,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英洁,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腾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15号3栋1单元5层515号。

法定代表人:瞿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秀君,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成都环境水务建设有限公司、成都伊夏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四川置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腾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12元,由***负担。

审判员  栾森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韩月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