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腾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四川腾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903民初1460号 原告四川腾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腾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腾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腾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腾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四川腾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