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腾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四川腾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高新执字第117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腾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果堰中心村”银杏苑”二期2栋2单元2楼4号。
法定代表人瞿勇。
被执行人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258号加州花园酒店6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成民终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四川腾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额为1669444元,案件受理费9913元,执行费19194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扣划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高新支行、兴业银行、工行金牛支行的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四川腾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九剩余款项支付达成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中。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成民终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