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骅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李某、四川骅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23民初706号
原告:***
被告:李某
被告:四川骅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李某、四川骅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