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1732号
原告:***,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榆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巍,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骅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小天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1809542X。
法定代表人:朱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骅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6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继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