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综体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综体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02执327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8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综体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综体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902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四川综体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和失信人员名单。
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本院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丽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