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综体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综体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第五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02民初906号
原告:**,男,生于1975年1月,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军,四川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综体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东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忠,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第五中学,住所地: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插旗山小区。
法定代表人:唐渊,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男,生于1970年2月,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国,男,生于1964年11月,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综体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第五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梅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