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902执941号
申请人广元市宇兴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代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综体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宇兴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综体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川1902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全成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紫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