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恢9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综体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东街**。
法定代表人:王麟,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康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综体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川0116执恢94号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履行(2017)川0116民初9068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1553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虎
审 判 员 周华斌
审 判 员 李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余 剑
书记员代 佳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