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综体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综体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第五中学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178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黎大国,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综体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东街**。

法定代表人:王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健,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第五中学校,,住所地: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插旗山小区

法定代表人:唐渊,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巴中市第五中学校教师,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国,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巴中市第五中学校教师,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综体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第五中学校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