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志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志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巨天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执恢272号

申请执行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202554159H,住所地:彭州市致和镇五里村佛学院场21-28。

法定代表人:柳志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游学良,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成都巨天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792150305F,住所地:彭州市隆丰镇大宝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曹晗晖,职务: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胡成伟,彭州市九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执行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巨天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95000,已执行金额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胥道全

审 判 员 周 兴

审 判 员 廖勇键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柯玉凤

书 记 员 王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