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民初761号之一
原告:***,女,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婷,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致和镇五里村佛学院场21#-28#。
法定代表人:柳志伟,职务不详。
被告:***,男,193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原告***诉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艳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尹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