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宝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宝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鞍钢附企工业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01民初418号
原告:攀枝花市宝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大渡口(保安公司综合楼九层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49614434P。
法定代表人:任联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向阳、***,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鞍钢附企工业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友爱街3-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555352747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万红、**强,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攀枝花市宝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鞍钢附企工业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攀枝花市宝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98.00元,减免收取6650.00元,由原告攀枝花市宝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