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2347号
原告: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云锦镇。
法定代表人:赵应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莲,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浚华,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96元,减半收取7198元,由原告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慧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