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25执恢14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臻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泽州县周村镇坂上村。
法定代表人李利红,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利军,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
法定代表人赵应富,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臻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山西臻固商砼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525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59711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富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和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