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5执恢24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1月3日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应富。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5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21)黔2325民再7号民事裁定书,(2021)黔2325民再7号民事裁定书主文第二项载明:撤销本院(2020)黔2325民初554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本院(2020)黔2325执964号案件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2021)黔2325民再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5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主文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天才
审 判 员 梁胜斌
审 判 员 陈家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龙剑珏
书 记 员 聂世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