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习水县申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4568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云锦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316306394。
法定代表人:赵应富。
委托代理人:丁建,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习水县申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双龙乡杨坪村水泊凉山芙蓉谷小区15幢负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065786024G。
法定代表人:蒋金法。
委托代理人:蒋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潘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习水县申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未获批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仍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反诉被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对反诉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习水县申仕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反诉原告习水县申仕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反诉原告已预交42313.50元,其余42163.50元由反诉原告习水县申仕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 判 长 赵  进
人民陪审员 吴 兵 梅
人民陪审员 王  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雪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