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25执保178号
申请人:***,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申请人:***,男,1971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申请人:***,男,***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云锦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316306394。
申请人***、***、***与被告申请人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5执保1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