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526执267-1号
申请执行人珙县巡场镇飞勇建材门市,住所地珙县巡场镇芙蓉大道。经营者***,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珙县。
被执行人宜宾华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文鑫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周天柱,总经理。
本院(2016)川1526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1526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周祖国
审判员*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