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华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合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5民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合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王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丰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2月出生,汉族,村民,住所地四川省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宜宾华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珙县。
法定代表人:周天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宜宾合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华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1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宜宾合创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蔡伟
审判员彭晓烽
代理审判员龙雨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侯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