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华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珙县巡场镇飞勇建材门市与宜宾华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526执267-3号
申请执行人珙县巡场镇飞勇建材门市,住所地珙县。经营者***,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珙县,住珙县
被执行人宜宾华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
法定代表人周天柱,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26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宜宾华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XXX××账户的存款26万元。现需划拨和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宜宾华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
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宜宾华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冻结限额26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周祖国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