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526执267-4号
申请执行人珙县巡场镇飞勇建材门市,住所地珙县。经营者***,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珙县,住四川省珙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
被执行人宜宾华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
法定代表人周天柱,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26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6)川1526执267-2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宜宾华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珙县交通局应领取的修建珙县过境公路三期工程的工程款,现需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宜宾华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珙县交通局应领取的修建珙县过境公路三期工程的工程款30855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