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526执267-2号
申请执行人珙县巡场镇飞勇建材门市,住所地珙县巡场镇芙蓉大道。经营者***,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珙县.
被执行人宜宾华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文鑫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周天柱,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26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宜宾华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珙县交通局应领取的修建珙县过境公路三期工程的工程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周祖国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