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宜珙执字第9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4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
申请执行人游世权,男,汉族,1927年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34年4月12日出生,住珙四川省珙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5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4年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2009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
被执行人宜宾华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文鑫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游世权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华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