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益民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成都市益民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1425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益民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金银花街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高坪镇水磨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益民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白 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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