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25执恢29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伦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古蔺县永乐镇人民政府(现为:古蔺县人民政府永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罗莹欣,主任。
被执行人:古蔺县永乐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现为:古蔺县永乐街道和平村村委会)。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罗佑江,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古蔺县永乐镇人民政府(现为:古蔺县人民政府永乐街道办事处)、古蔺县永乐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现为:古蔺县永乐街道和平村村委会)建筑工程纠纷一案中。因《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泸州市调整古蔺县部分乡镇行政区划分的批复》(川府民政[2020]5号)关于古蔺县部分乡镇行政区划分调整,其中“撤销永乐镇,设立永乐街道,以原永乐镇所属行政区为永乐街道的行政区域,永乐街道办事处驻永乐街社区XXX”。古蔺县永乐镇已经撤销,而非变更。新设古蔺县人民政府永乐街道办管辖原永乐镇人民政府所辖地方事务,并承袭其债务。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5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湖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治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