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25执异9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立石镇泸渝路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42273139A。
法定代表人:林伦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江,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古蔺县永乐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古蔺县永乐镇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424744688872H。
法定代表人:徐平,镇长。
被执行人:古蔺县永乐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古蔺县永乐镇和平村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0525ME12936196
法定代表人:罗佑江,村主任。
被申请人:古蔺县人民政府永乐街道办事处,住,住所地古蔺县永乐街道府前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424MB1D64673R。
法定代表人:罗莹欣,主任。
被申请人:古蔺县永乐街道和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古蔺县永乐街道和平村社会信用代码54510525ME12936196。
法定代表人:罗佑江,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龙建筑公司)与古蔺县永乐镇政府、古蔺县永乐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玉龙建筑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申请变更古蔺县永乐街道办事处、古蔺县永乐街道和平村村委会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玉龙建筑公司称,请求变更古蔺县永乐街道办事处、古蔺县永乐街道和平村村委会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泸州市调整古蔺县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川府民政[2020]5号)关于古蔺县部分乡镇行政区划分调整,其中“撤销永乐镇,设立永乐街道,以原永乐镇所属行政区为永乐街道的行政区域,永乐街道办事处驻永乐街社区府前路39号”,故申请将(2016)川0525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二被执行人变更为蔺县永乐街道办事处、古蔺县永乐街道和平村村委会。
本院查明,玉龙建筑公司与古蔺县永乐镇政府、古蔺县永乐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川0525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后因二被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玉龙建筑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2017)川0525执589号案件执行。执行过程中,玉龙建筑公司以与二被执行人进行协商为由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川0525执58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的执行程序。2019年3月25日,玉龙建筑公司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2019)川0525执406号案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9)川0525执4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了本案的执行程序。另查明,2020年6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泸州市调整叙永、古蔺县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同意“撤销永乐镇,设立永乐街道,以原永乐镇所属行政区为永乐街道的行政区域,永乐街道办事处驻永乐街社区府前路39号。”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新设立并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应被变更为被执行人,故申请人玉龙建筑公司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古蔺县人民政府永乐街道办事处、古蔺县永乐街道和平村村委会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胡小芹
审判员 胡光勇
审判员 陈 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