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民初1916号
原告:***,女,生于1989年11月28日,水族,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立石镇泸渝路街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42273139A。
法定代表人:林伦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严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