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源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兴源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793执26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21)川成蜀证执字第92号执行证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兴源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铜锣湾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蒲晓鸿、于天敏、延斌、刘敏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兴源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铜锣湾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蒲晓鸿、于天敏、延斌、刘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兴源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铜锣湾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蒲晓鸿、于天敏、延斌、刘敏银行存款185444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奕
书记员  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