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903财保695号
申请人: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16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4690169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和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和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兴源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遂州中路7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08990564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兴源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414.11万股权。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担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兴源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414.11万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挪用、扣划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伍 彬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