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602执2824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7年07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四川兴源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朝阳大道二段锦绣山河三组团二期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广区劳人仲案[2021]58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9月7日受理了***申请执行四川兴源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兴源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广区劳人仲案[2021]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的第二项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6409.50元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对广区劳人仲案[2021]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的第三项的强制执行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