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赛布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赛布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9财保27号



申请人:四川赛布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盛西路2号3栋5层503号。

法定代表人:李美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翰,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888号8栋。

法定代表人:李东,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赛布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2,360,000.00元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赛布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营业部业务处理中心,账号为44×××93中的款项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5×××95中的款项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三、对被申请人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德阳市分行会计业务处理中心,账号为23×××09中的款项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四、对被申请人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账号为65×××10中的款项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五、上列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限于人民币2,360,000.00元范围内。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赛布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颖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