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终16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赛布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通街30号1-3-14.
法定代表人:李美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萍,四川西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藏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办皇花街438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洁,女,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四川赛布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藏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4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赛布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赛布特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笛
审判员 李 玲
审判员 王 果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君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