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10536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照明,汇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云岭高速公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795171275P。
法定代表人:张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斌,男,该公司项目总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交投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3435948084。
法定代表人:罗红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会,女,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安宁云和汽修厂。住所:安宁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X22687536W。
经营者:杨丽萍,女,1978年12月16日生,汉族,本科文化,住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
原告***与被告云南云岭高速公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交投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宁云和汽修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元,剩余人民币709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吴兆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