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泽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行、四川泽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民初40号
原告(案外人):***,女,汉族,1976年1月21日出
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负责人:田文重,该行行长。
第三人(被执行人):四川泽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通川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因与被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行、第三人四川泽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周建桦
审判员  郭 彤
审判员  胡光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向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