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泽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行、四川泽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达州名钦商务酒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民初39号
原告(案外人):**,男,汉族,1966年1月7日出
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88号。
负责人:田文重,该行行长。
被告(被执行人):四川泽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通川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第三人:达州名钦商务酒店,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金兰路295号。
负责人:徐川茗,该酒店投资人。
原告**因与被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行、四川泽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达州名钦商务酒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周建桦
审判员  郭 彤
审判员  胡光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向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