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03执恢5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1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四川泽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达州市通川区通川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波,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波,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2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泽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波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3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四川泽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波应向申请人**支付案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703执恢5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 炜
审 判 员 秦 鸿
审 判 员 张小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邹孟杉
书 记 员 王子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