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东之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03民初972号
原告(反诉被告):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毗卢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68098Y。
法定代表人:胡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玲,重庆罗瑞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娟,重庆罗瑞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泸州东之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蓝安大道三段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3RLKX2G。
法定代表人:吴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泸州东之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泸州东之阳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本案按反诉原告泸州东之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冯光春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吴晓华
书 记 员 王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