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23民初622号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毗卢镇。
法定代表人:胡琨。
:***,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乌石镇洪宅村29号。
:阳建友,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毗卢镇方井街833号。
:刘金明,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原告***与被告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建友、刘金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根据法律规定应裁定按照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汝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祁 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