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625民初1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毗卢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521204868098Y。
法定代表人:胡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400204350723Y。
法定代表人:潘必义,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2)黔2625民初1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根据该规定,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3000万元予以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涂明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