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市品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8民初4366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5月3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代双,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四川省泸县毗卢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68098Y。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品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欧诺个传奇***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97972303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49年5月21日生,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与被告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品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计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 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