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民初3875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毗卢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自强(特别授权),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泸州市。 被告:**,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原告***诉被告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7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谭 林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